董事會的職責


董事会应有责任领导及监控公司的业务,并负责促进公司的成功。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,职责包括(但不限于)以下:(章程第98条)

  1.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,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;
  2.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;
  3.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  4.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  5.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  6.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;
  7. 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的方案;
  8.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  9.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,根据总经理的提名,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,委派、更换或推荐控股子公司、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、董事、监事。
  10.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  11.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;
  12. 在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前提下,行使公司的融资和借款权以及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、出租、承包或转让,并且授权副总经理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本款所述的权利;
  13.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。

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,除第(六)、(七)、(十一)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董事表决同意外,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。

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五年章程之条文



2001年11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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